圣经
主与我们同在

出埃及記_Chapter 21

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,

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,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

他若孤身來,就可以孤身去,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

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

倘或奴僕明說,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

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裡(審判官或作神下同)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近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

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

主人選定她歸自己,若不喜歡她,就要許她贖身,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,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。

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她如同女兒。

若另娶一個,那女子的吃食,衣服,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减少。

若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不用錢贖,白白地出去。

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
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裡逃跑。

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

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
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

咒駡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
人若彼此相爭,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,尚且不至於死,不過躺臥在床,

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無罪,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,並要將他全然醫好。

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立時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

若過一兩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為是用錢買的。

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墜胎,隨後卻無別害,那傷害她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,受罰。

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

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脚還脚,

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

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
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
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,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卻不可吃它的肉,牛的主人可算無罪。

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,有人報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著,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,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。

若罰他贖命的價銀,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。

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,必照這例辦理。

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,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,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。

人若敞著井口,或挖井不遮蓋,有牛或驢掉在裡頭,

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,死牲畜要歸自己。

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,以致於死,他們要賣了活牛,平分價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

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,主人竟不把牛拴著,他必要以牛還牛,死牛要歸自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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